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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验收报告公示指南

2022-10-20 16:00:34 

二、验收报告公示

依据: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(国环规环评〔20174号)


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,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,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:
(一)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,公开竣工日期
(二)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,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
(三)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,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
特别说明: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、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。
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,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,并接受监督检查。
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,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(http://114.251.10.205/),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,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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