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,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。
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始于1978年,邓小平同志首先提出我国应制定环境保护政策。1984年,我国把环境保护定为一项基本国策,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进程因此大大加快,先后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等几十部环保法律法规。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以《环境保护法》为核心,多项自然资源保护法相协调组成的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。2020年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》,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和信用体系,排污企业应公开环境治理信息,并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。构建党委领导、政府主导、企业主体、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。
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》。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,规范工作规程,明确工作职责,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,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,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。企业应当依法、及时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,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、通俗易懂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下列企业应当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:
(一)重点排污单位;
(二)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;
(三)符合《办法》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各级子公司;
(四)符合《办法》规定的的发行企业债券、公司债券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;
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。
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,按照准则的要求,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或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,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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